翻译:Math[暴走资讯]转载自 壹比特
 
美国国内税务署的虚拟币指导:在美国联邦税中,虚拟币被视为资产;适用资产交易的通用法规
 
IR-2014-36, March. 25, 2014
 
华盛顿——美国国内税务署今天发布了一项通知,回答了,虚拟币,包括比特币,经常被问到的问题。这些常见问题提供了一些关于美国联邦税对虚拟币交易和使用虚拟币的作用的基本信息。
 
在某些环境下,虚拟币像“真实的”货币一样——例如,美国或其它国家的硬币和纸币被设计成法定货币,参与流通,在国家担保的情况下被作为交易媒介——但是,虚拟币在任何司法管辖范围内,都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地位。
 
这个通知规定,虚拟币在美国联邦税中被视为资产。适用于资产交易的通用税务原则也适用于虚拟币的交易。除此之外,这意味着:
 
 
·雇员需要为他们所接受的虚拟币薪水纳税,雇主必须在W-2表中填报,必须遵从联邦所得税扣缴和工资税。
 
·支付虚拟币给独立承包人和其它服务提供者作为报酬需要纳税,参照通用的自雇税务条款。正常情况下,付款人需要填报1099表。
 
·销售或者交易虚拟币所获得的收益或者损失的定性取决于在纳税者手中,虚拟币是否是资本资产。
 
·使用虚拟币支付的信息申报与使用其它资产支付的信息申报相同。
 
在今天国内税务署贴出的 2014-21通知中会进一步的详情,里面包括一套16个问题的解答。
 
通告 2014-21
 
第一部分:目的
 
这个通告描述了,现有的税务原则如何应用到虚拟币的交易中。这个通告以问题和解答的方式提供指导建议。
 
第二部分:背景知识
 
国内税务署 (IRS)意识到“虚拟币”可以被用来支付商品和服务,或者投资持有。虚拟币是一种价值的数字表现,其可以用来充当交换媒介,计价单位,和/或价值储藏。美国或者其他国家发行硬币和纸币作为法定货币,参与流通,通常在国家的担保下被作为交易媒介使用或者接受。某些方面,虚拟币的作用很像这些“真正的”货币,但在任何的司法管辖内,虚拟币都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地位。
 
与真正货币具有等效价值的,或者作为真正货币的替代品的虚拟币被称为“可兑换的”虚拟币。比特币是可兑换虚拟币的一个例子。比特币能在用户之间以数字的形式交易,也能够使用美元、欧元、以及其他真实货币或者虚拟币来购买,或者兑换成这些货币。更多更详尽的关于目前可兑换的虚拟币的描述,可参看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的《针对管理交易和使用虚拟币的人的FinCEN法规应用的指导》(FIN-2013-G001,2013年3月18日)
 
第三部分:范围
 
通常而言,销售或者兑换虚拟币,或者在真实世界的经济活动中,使用虚拟币支付商品和服务,都会产生与纳税相关的税务事宜。这个通告仅适用于美国联邦的税务事宜,并且在交易中使用了可兑换的虚拟币。第四部分中的术语“虚拟币”仅指可兑换的虚拟币。不要推测本通告中没有描述的虚拟币。
 
财政部和国内税务署承认可能还有其它需要考虑的关于虚拟币税务事宜没有体现在通告中。因此,财政部和国内税务署希望公众提供关于虚拟币交易的其它类型和方面的评论,并在未来的指导建议中予以补充。
 
在本通告的FAQ中,纳税人的本位币被设定为美元,设定纳税人使用现金收支的记账方法,设定纳税人不受交易中任何其他人的控制。
 
第四部分:经常问到的问题
 
Q-1:在联邦税中,虚拟币是以何种方式对待的?
 
A-1:在联邦税中,虚拟币被视为资产。适用于资产交易的通用的税务原则适用于虚拟币交易。
 
Q-2:因为虚拟币交易导致外汇的盈利或亏损,在联邦税法里,虚拟币会被视为货币吗?
 
A-2:不会。在现行的法律下,虚拟币不会被视为货币,即便在它可能产生外汇的盈利或者损失。
 
Q-3:接受虚拟币作为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报酬的纳税人必须把虚拟币的公平市场价格计入其总收入吗?
 
A-3:是的。接受虚拟币作为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报酬的纳税人必须把接受虚拟币时的公平市场价格计入其总收入,并以美元计量。参见 525 公告,《纳税和非纳税收入》,以便获得涉及交换资产和服务的各式收入的信息。
 
Q-4:在 Q&A-3 中,什么是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报酬接收到的虚拟币的价格基准?
 
A-4:在 Q&A-3 中,纳税人收到的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报酬的虚拟币的价格基准是虚拟币接收时的以美元计量的公平市场价格。参见 551 公告,《资产的价格基准》,以便获得更多关于计算资产价格基准的信息。
 
Q-5:虚拟币的公平市场价格如何确定?
 
A-5:在美国税务中,使用虚拟币的交易必须用美元申报。因此,纳税人被要求确定接收报酬或者发票时的虚拟币的以美元计量的公平的市场价格。如果虚拟币是在交易所交易的,而且汇率是建立在供给和需求基础上的,那么虚拟币的公平的市场价格可以通过一种一贯的合理的方式,把虚拟币按照汇率换算成美元(或者换算成其它真实的货币,然后再换算成美元)来获得。
 
Q-6:纳税人会因虚拟币兑换其它资产而计入利得或者损失吗?
 
A-6:是的。如果用虚拟币兑换的资产的市场公平价格超过了纳税人的虚拟币的调整后的基准,纳税人就计入应税的利得。如果用虚拟币兑换的资产的市场公平价格小于虚拟币调整后的基准,纳税人就计入亏损。参见 544 公告,《资产的销售和其它处置》,以便获得更多的关于销售和兑换的税务处理办法,例如损失是否可以扣税。
 
Q-7:在销售或者兑换虚拟币中,纳税人会有哪些类型的获利或者损失?
 
A-7:获利或者损失的定性通常依据是虚拟币在纳税人的手中是否是资本资产。当虚拟币在纳税人手中是资本资产时,其销售或者兑换可以产生资本利得或者资本亏损。例如,股票,债券,和其它投资资产通常都是资本资产。当虚拟币在纳税人手中不是资本资产时,其销售或者兑换产生的是普通的收益和亏损。存货和其它资产,其持有主要是为了在交易或者商业活动中销售给客户的,不是资本资产。参见 544 公告以便获得更多关于资本资产以及利得和亏损定性的信息。
 
Q-8:一个“挖掘”虚拟币(例如,使用计算机资源来确认比特币交易并维护比特币公开的交易账目)的纳税人通过这些活动获得的虚拟币计入其总收入吗?
 
A-8:是的,当一个纳税人成功地“挖掘”到了虚拟币,该虚拟币接收时的公平的市场价格将计入总收入。参考 525 公告,《纳税和不纳税的收入》,以便获得更多纳税收入的信息。
 
Q-9:“挖掘”虚拟币用于交易或者商业行为的个人从这些活动中所获得的收入,是否适用自雇税?
 
A-9:如果一个纳税人“挖掘”虚拟币是为了交易或者商业活动,并且该纳税人进行“挖掘”活动时不是作为雇员,那么从这些自雇活动中获得的净收入构成了自雇收入,适用于自雇税。参考 334公告的第10章,小企业的税务指导,以获得更多关于自雇税信息,以及535公告,《营业费用》,以便获得更多信息用以确定是否这些费用是来自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Q-10:独立承保人为其提供的服务接受的虚拟币是不是自雇收入?
 
A-10:是的。通常而言,自雇收入包括除了这个人作为雇员外的所有交易或者商业活动的总收入。独立承保人接受虚拟币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用美元计量,构成了自雇收入,需要缴纳自雇税。参看 FS-2007-18,2007年4月,《商业活动还是兴趣还好?答案暗示着税负减免》,以便获得关于确定一个活动是商业行为还是兴趣还好的信息。
 
Q-11:雇主用于支付薪水的比特币是否构成了雇佣的薪资税?
 
A-11:是的。通常讲,在决定构成薪资税的薪酬方面,用何种媒介支付工资是不重要的。相应地,用来支付工资的虚拟币的公平市场价值需要缴纳联邦所得税扣缴,联邦保险捐助税,和联邦失业税,必须在 W-2、工资和税务清单中中申报。参看 15 公告 (通告 E)雇员税务指导,以便获得关于雇佣税的扣缴,押金,申报,支付的信息。
 
Q-12:使用虚拟币的支付是否需要申报?
 
A-12:使用虚拟币的支付和使用其它资产做的支付一样,需要同样程度的申报。例如,在一个课税年度,一个人在一个交易或商业活动中,使用虚拟币支付了一个固定和可以确定的价值600美元或更多的报酬给一个美国的非免税收款人,这个人就被要求向国内税务署和收款人报告支付信息。固定和可确定的收入包括,租金,薪水,工资,奖金,年金,和补偿金。
 
Q-13:在一个交易或者商业活动中,一个人用虚拟币支付给一个独立的承保人600美元或更多,这需要向IRS申报吗?
 
A-13:一般而言,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一个交易或商业活动中,一个人支付给一个独立的承包人600美元或者更多的酬金,他应该填写1099-MISC表(各式收入表)向国内税务署和收款人申报支付。1099-MISC表上的虚拟币的支付要求使用支付时的公平的市场价值,以美元计量。即使收款方没有收到 1099-MISC表格,收款方也可能有收入。参看1099-MISC表格说明和常见信息申报的说明以获取更多信息。对于向非美国人的付款,参看 515公告,《对非常住居民的外国人和外国实体的税务扣缴》。
 
Q-14:用虚拟币做的付款可以预扣税款吗?
 
A-14:用虚拟币做的付款可以预扣税款,其程度与用资产做的其他付款一样。因此,申报付款的虚拟币付款人必须向收款人所要纳税人识别号(TIN)。如果在付款前没有获得纳税人识别号,或者如果付款人收到国内税务署的通知要求预扣税款,那么付款人必须从付款中预扣税款。参看 1281公告,《由于纳税人名称或者识别号找不到或者不正确而预扣税款》,获取更多信息。
 
Q-15:国内税务署对为接受虚拟币的商家提供虚拟币的付款结算的人有什么信息申报要求吗?
 
A-15:是的,如果某些要求满足的话。通常而言,处理大量无关联的商品而为商家和他们的客户提供结算的第三方是第三方结算组织(TPSO)。第三方结算组织被要求填写 1099-K 表来申报给商家做的支付,支付卡,和第三方支付网络交易,如果在这年,(1)为这个商家做的结算交易数量超过200个,(2)为这个商家做的支付金额超过2万美元。在1099-K表上完成1、3、和5a-1时,第三方结算组织在表中填写用虚拟币做的结算加上用真实货币做的结算的总数。在确定交易是否需要申报时,虚拟币的价值由交易时的虚拟币公平市场价值决定,以美元计量。
参看第三方信息申报中心,http://www.irs.gov/Tax-Professio ... -Information-Center,获取更多关于1099-K表格的交易申报信息。
 
Q-16:纳税人是否需要为其在2014年3月25日前的与通告不符的虚拟币交易遭受处罚?
 
A-16:纳税人可能因没有遵守税法而遭受处罚。例如,由于虚拟币交易导致的薪酬过低可能遭受处罚,例如,6662节的有关准确度相关的处罚。另外,当被要求,但却没有及时或准确地报告虚拟币交易,可能受到6721节和6722节的申报处罚。然而,如果被要求申报的纳税人或个人能够证明,其薪资过低或者不正确申报出于合理的理由,那么处罚免除也是可能的。
 
来源:http://www.irs.gov/uac/Newsroom/IRS-Virtual-Currency-Guidance